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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是什么

1、一般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这种代理权仅限于代理当事人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其常规性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代为提起诉讼或者应诉;
(2)代理有关管辖权问题的异议;
(3)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证据保全措施;
(4)申请回避;
(5)提交相关证据至法庭;
(6)申请鉴定人及现场勘验人员出庭;
(7)请求重新调查或勘验;
(8)请求进行调解;
以及(9)表达代理观点并进行法庭辩论等众多权利。
此外,(10)代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以及(11)双方协商同意后,代理人还可以代理开展其他相关事宜。
2、特别代理权则是指基于委托人的委托,除了代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权利外,还可以处理相应的实体性权利的代理活动。
亦即委托人赋予了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密切结合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定的实体权利。
在此基础之上,特别代理权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代理原告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2)代理原告作出放弃、变更或者增减诉讼请求的决策;
(3)代理原告进行和解;
(4)代理被告反诉;
(5)代理原告或者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或者撤回上诉申请等等。《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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