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
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这种代理权仅限于代理
当事人在普通
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其常规性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代为提
起诉讼或者应诉;
(2)代理有关
管辖权问题的异议;
(3)代理申请
诉讼保全措施或者
证据保全措施;
(4)申请回避;
(5)提交相关
证据至法庭;
(6)申请鉴定人及现场勘验人员出庭;
(7)请求重新调查或勘验;
(8)请求进行调解;
以及(9)表达代理观点并进行法庭辩论等众多权利。
此外,(10)代理当事人
申请强制执行;
以及(11)双方协商同意后,
代理人还可以代理开展其他相关事宜。
2、特别代理权则是指基于委托人的委托,除了代理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的各种
诉讼权利外,还可以处理相应的实体性权利的代理活动。
亦即委托人赋予了委托
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密切结合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定的实体权利。
在此基础之上,特别代理权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代理原告承认全部或者部分
诉讼请求;
(2)代理原告作出放弃、变更或者增减诉讼请求的决策;
(3)代理原告进行和解;
(4)代理被告反诉;
(5)代理原告或者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或者
撤回上诉申请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