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理应按照事故所产生的责任为受害方提供相应的赔偿,以示负责。
即便情况特殊下当事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亦应当积极与另一方进行和解讨论,寻求妥善处理之策。
若经双方商讨仍旧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认为有合理依据时,有权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在法院做出最后判决或执行调解书后,当事人若拒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则法院将对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有权力没收、扣押、冻结、扣留、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便追索赔偿;
并且,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级消费权等措施,以应对其违法行为;
若被执行人存在恶意妨碍执行的行为,如抗拒搬迁、隐藏财产等,法庭有权实施强制拘捕或处以罚金等惩戒措施。
假如确因经济原因,暂时无法完全履行执行义务,法院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执行,直至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之时,即可随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