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可列举如下几种常见类型: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
其次,利用已失效或废弃的信用卡来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三,假借他人身份或授权,私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各种金融欺诈行为;
最后,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未还款,且在发卡行多次催缴后仍拒不偿还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