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登记成为养父母:
首先,养父母自身须为无子嗣或仅拥有一位子女;
其次,需要具备承担被领养儿童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其健康成长的充足能力;
第三,须保证自身没有任何可能对被领养儿童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纪录;
第四,需确保自身身体状况良好,未患上任何在医学领域被视为不宜领养子女的疾病;
最后,养父母年龄需达到三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