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承受到因任何因素导致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标准情况下,有权利透过直接要求承包商承担修理所花费用或者提交至司法程序来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该法项早有明文规定,若经修复工作之后的建设工程经过严格验收被判定为合格,则发包方可据此有权请求承包商人承担这笔修复费用。
然而,若是因为发包方自身行为不当引发了建设工程不达标,实际上已经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其应有份额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