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得以和解后依然有可能被立案调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当事人没有进行报案登记,然而待到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却又重新向负责交通监管的公安机关请求处理这起事故,那么,参照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对此予以详细记录,并且需要在三天之内做出是否正式受理此次事件的理性判断。
经过对事故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之后,只要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依法受理立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