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法规,对于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罚款从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倘若涉及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刑罚将加重,最低五年牢狱之灾,最高长达十年,同时需缴纳罚款从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倘若是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则须面对长达十年甚至终身监禁的惩罚,且同样需要缴纳罚款或没收财产。
这些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消费伪造的信用咭,或是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咭;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咭;
(3)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4)出于恶意目的,透支信用卡且在银行多次催讨之后,依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所谓“恶意”,是指持卡人的行为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了其信用额度,或者逾期未还款的期限超出了规定限制。
因此,若信用卡欠款逾期太久,银行数次催促仍无法收回欠款时,银行有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如果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更可能会引发刑事犯罪风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