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债权的偿还顺序排列如下:
1.优先债权在所有的债项清偿排序中位列第一。
这里所提到的“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被继承人财产之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等不同形式的担保权益的债项。
2.普通债权则排在第二顺位进行清偿。
与优先债权相对应,普通债权是指那些未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的债项。
在处理继承债务的过程中,我们会先对优先债权进行清偿,待优先债权全部得到妥善解决之后,才会转向普通债权的清偿工作。
3.最后,遗赠的交付将被视为第三个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