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持卡人若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核准额度或规定期限透支行为,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