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唯有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所缔结出的共识,同时确保协议内容完全符合法定的公正与公平原则,既不会伤害到无辜的第三方亦不必牵涉到集体利益的伤害,并且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每一方
当事人都能够平等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愿望时,这样的婚内共同协议才会具备法律的可执行性。
但是,如果协议内容触犯了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必然会导致其效力遭到否认。
2、夫妻双方有权自行决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选择承认为个人拥有、双方共享所有或者在某些方面为个人所有、某些方面双方共享所有。
当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及其婚前财产制定相应的约束性条款时,这些条款将对他们两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