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
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变更:
首先是由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在此情况下,若双方最终能达成共识,便可自主拟定并签署
抚养权变更协议,从而实现子女抚养权的相应变更。
其次是由其中一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来实现
抚养权的变更。
具体来说,当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时,相关法院均会予以裁决支持: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为残疾等原因,出现无力继续照顾子女的状况;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尽到
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说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给子女带来了不良的身心健康影响;
三是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后者又具备抚养能力的;
四是存在其他合法且充分的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