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活动通常是由组织者或经营者发起,通过发展众多人员参与其中,根据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到其手中所带动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来衡量并支付相应的收益,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获得参加其组织的资格条件,以此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并对社会的安定和谐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