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中胎儿所占比例的保全,特指在进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若涉及到胎儿的权益问题,应依照相关法规,专门为胎儿预留其相应的继承份额。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若涉及遗产继承、受赠等与胎儿利益直接关联的事项,那么胎儿将被视为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当胎儿分娩出来后呈死胎状态时,则其法律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便自始至终地不复存在。《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的处理: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该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是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