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告登记,是指意欲进行房产或其它不动产
物权交易的当事方,为了确保未来收益的物权得以实现,可根据预先的约定向相关部门提出进行预告登记的请求。
这项被称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
法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卖家所可能出现的一物多售等性质恶劣的失信行为,给予买家强大的保护手段;
然而另一方面,为了达到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目的,以及防止买方在完成预告登记后长时间未能进行正式登记,从而损害到卖家的正当利益,该制度亦设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制约措施。
2.《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