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限为15日;
而在下述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37日: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于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批;
若有特殊情形,请求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展至30个工作日。
在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最长需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将其后执行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至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