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驾驶员所驾车辆存在违规行为,并遭受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详细记录,那么此类情况在异地也是有机会进行处理的。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准则,第四条规定明确指出:
交通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
若对于此种管辖权产生任何争议,则须上报至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其做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快确认管辖主体,并将结果通知给各争议方。
同时,第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人有权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其他任意一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下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