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夫妻双方申请离婚之日起计算,最多为期三十日的时间内,如若夫妻当中任一方坚决否定离婚意愿,便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撤回离婚之请求。
2.换言之,即只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截止至第三十个自然日,无论是哪一方都有权利撤销之前的离婚申请,一旦撤销成功,夫妻二人依然保持着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