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过程中
产生纠纷的主要特征包括:
出租方未能按照
租赁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所属房屋以及附带设施,或者交付的租用物品并不满足于或没有维持合同所做出的规定;
侵害了租户在租赁过程中的优先选择权。
此外,租户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私自将租来的房产
转租、串租甚至换租也是引发
租赁纠纷的常见原因。
为了防范这类型的
纠纷,我们有必要采取以下五项重要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必须仔细核查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要详细询问并确认房租中所包含的各项费用、服务及设备等具体细节;
第三,需要明确说明
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否允许转租、租金支付的周期及相关
责任人等关键细节;
最后,明确
违约行为的罚则和可能造成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