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情节恶劣且学校不能妥善处理,便可考虑寻求警方的协助。
尤其是遭遇了实际的人身侵害或威胁的学生及其
家属,应当果断采取
报警措施。
所谓“
校园欺凌”,主要涉及到同辈之间的
暴力行为如施暴者对
受害人进行身体上的攻击、言语上的
侮辱、财物上的哄骗与恐吓,乃至用更恶劣方式进行的殴打等现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