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可以。
倘若房屋的主要构造出现严重的质量瑕疵或缺陷,以致对住户产生直接且显著的不良影响,例如遭遇屋顶反复维修仍然无法止住的漏水状况,使得居住环境恶化到根本无法使用的程度;
亦或是在建造过程中过量地采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材,从而导致建筑物难以实现理想的隔音性能,这无疑都将对业主的日常居住与使用造成极大干扰。
在此种情况下,
购房者是有权利提出
退房要求的。
尽管经过屡次的加固处理,但若所带来的改善依然不足以消除给生活带来的重大影响,同样具备退房的资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