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并非作为视频遗嘱生效的必备前提条件。
就法律视角来看,视频遗嘱实质上归属于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类别之中。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此类遗嘱,应当安排两名及以上的见证人现场参与见证。
遗嘱人和在场的见证人都必须在录制的音频或影像资料中清晰无误地留下各自的姓名或肖像等特征信息,并同时注明年、月、日这三个关键数据要素。
当这些要求均得到满足时,该份遗嘱即具备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视频遗嘱无需一律进行公证手续,只需确保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便可赋予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