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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3 10:45:06 已帮助26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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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运用代位权这一法律手段进行保护自身权益。
然而,要成功行使此项权利,需要满足一系列必要的前提条件:首先,债权人所处的债权关系须为法定的、明确的,同时其债权的实现期限也必须已然来临;
其次,债务人必须表现出无力或不愿意对其到期债权进行有效操作;
再次,债务人因未及时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切实损害;
最后,该债权必须并非专属性质地归属于债务人个人所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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