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多售”情况下各购买方的权利顺位规定如下:1.对于先行取得
房屋产权移转凭证之人,享有独立主张所有权已完成转移之权利;
2.若所有购买者均尚未实际接收或占有该房产,则优先向已支付全部购屋款项之人提出要求,即出卖方应尽速履行交付标的物及其他相关
合同义务;
3.若所有购买者亦未实际接收或占有该房产,且无任何款项支付记录,那么依法签署并生效在先的买卖协议之购买者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交付标的物以及其他相关合同义务。《最高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