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基于以下几种情况解除
租赁合同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属于依法应当
解除合同的范畴:
首先是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截止之前,
当事人有明确的表达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无法履行主要
债务;
其次是由于不可抗拒性的因素导致合同预定的利益无法得以实现;
再者就是当一方当事人
逾期未履行其主要债务时,经过催促之后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仍然未能履约;
以及最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界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