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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基于以下几种情况解除租赁合同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属于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的范畴:
首先是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截止之前,当事人有明确的表达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
其次是由于不可抗拒性的因素导致合同预定的利益无法得以实现;
再者就是当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其主要债务时,经过催促之后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仍然未能履约;
以及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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