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刑事案件中,非法拘禁罪无疑具备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公民享有之人身自由权利。
其次,从犯罪学论的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行为人须故意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主观意图;
第三,行为人需达到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既定后果;
最后,行为人力求使用捆绑、关押以及禁闭等方式实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关于本罪之犯罪构成,一般而言,犯罪主体为一切自然人,并且包括无合法权利行使拘禁权力者和滥用合法权利用于拘禁的人这两部分。
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必须体现出故意犯罪。
换句话说,行为人必须知晓自身行为可能导致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后果,并且积极追求此种后果的产生。《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