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方式,遵循医嘱并不可行,因为误工费的支付需要结合具体的误工期以及收入状况来定夺。
关于误工费的核定依据,主要包括被害人的误工时长及收入水平。
若被害人为有稳定收入者,则误工费应以实际损失的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
反之,若被害人为无稳定收入者,则误工费将参照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予以计算。
至于误工时长,则需依据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