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婚前财产被赋予了明确的个人所有权属性,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无法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相反地,只有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可作为法定范围内的分割对象。
所谓“婚前财产”,也即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由某一方单独所有、独立获取的财产,无论其为动产抑或是不动产,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财富,一旦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了合法确认,便因其刚性的法律保护而得到持续的呵护和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