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将拍卖活动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行政机关或其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性的手段对那些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的普通民众、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从而实施相应的法定义务时,此种行为便可以被称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除了拍卖这一典型的执行形式之外,行政强制执行亦涵盖诸如加处滞纳金或罚款、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与汇款等多种执行方法。《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