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且未实际同居的情形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全额退还其所支付的彩礼款。
然而,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男方仍可尝试向女方索回部分或全部彩礼:(1)男女双方尚未按照法定程序正式办理结婚登记;
(2)尽管已完成注册程序,但实质上并未共同生活;
(3)彩礼系在恋爱阶段支付,导致支付方生活状况出现严重困难。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在男女双方结束婚约时,方可适用上述条款中的第二、第三点进行规定处理,若男方欲主张退还彩礼,需以此作为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此外,除以上情况之外,男方不得无理向女方要求退还彩礼,而女方在自愿情况下选择返还的行为,法律对此并不予以禁止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