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损失的规模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类别,即共同海损牺牲以及共同海损费用。
其中,共同海损牺牲指的是在面临海洋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之际,为了确保船舶、货物和其他相关资产的安全而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从而导致的实体物质损害。
这部分受损内容主要涉及到了船舶的直接损失、货物的损耗以及航行损失等方面。
另一方面,共同海损费用则主要涵盖了在执行上述共同海损措施时所产生的额外支出,包括紧急撤离港口所需的额外费用、替代船舶或货物所额外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一些不确定性的支出等等。《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
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