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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什么

1.针对被征用的房屋,其价值应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国土部门提供的房屋测量数据作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并且在此基础上必须达到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期时被征收房屋类同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2.因地域的不同而相应产生的征地补偿政策,是需要结合特定的经济状况与其他影响因素来决定的。
3.拆除建筑物的单位需依据规定的标准,向被拆卸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们支付各种可用的补偿款。
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理应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的农民能维持原先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长远的生计也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对征收的土地应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面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安排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对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建立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效益、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施行。
5.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统一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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