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征用的房屋,其价值应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及国土部门提供的房屋测量数据作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并且在此基础上必须达到不低于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期时被
征收房屋类同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2.因地域的不同而相应产生的
征地补偿政策,是需要结合特定的经济状况与其他影响因素来决定的。
3.拆除建筑物的单位需依据规定的标准,向被拆卸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们支付各种可用的补偿款。
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理应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的农民能维持原先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长远的生计也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对征收的土地应按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面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安排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对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建立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效益、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施行。
5.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统一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