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
离婚诉讼中,通常情况下需征得各方
当事人本人亲自参与并出席法庭审理。
然而,如果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某一方难以亲临现场参与庭审活动,他们有权采取
书面形式表达其真实意愿,且此种权益并不受任何限制或歧视。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若希望结束与其配偶之间的法律婚姻关系,均有权通过相关机构协助调解,亦可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申诉。
同时,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展开调解程序,若确证感情已经破裂,各种调解努力无法挽救或修复时,则应裁定准许
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