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中,涉及到的共有产权人为共享、分担房屋所附随的各项义务与权益之人。
这些共有人既可对于特定房屋实施总括性的共同所有制,亦或是采取份额性的共同所有方式:
前者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情谊为基础,通常出现在婚姻、家庭以及存在一定亲缘关联之公民间,例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以及遗产在分割之前所共同拥有的情形等等;
而后者则往往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引发,例如合伙关系所导致的共有、共同购入房产所产生的共有等情况。《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