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内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当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时,被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等在内的各种治疗与康复所需开销的合理部分,并对因此而导致的其实际收入的损失也享有获赔的权利。
当以上行为导致被害人体质受损,形成残疾状态时,责任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以及依照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计算得出的残疾赔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该笔残疾赔偿金应自确定残疾状况之日起,以20年为期限进行赔偿。
如果上述行为直接致使被害人死亡,那么侵权方只需承担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的法定责任。
至于这两笔赔偿金的具体金额,也都必须依据受害人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一般就以20年为时效期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