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诸项行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利的侵犯:
首先,在未获得商标注册方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类别商品中采用与已获批注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进行展示或推广;
其次,在未获得商标注册方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类别商品内,使用与已获批注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抑或是在类似商品中,采用与已获批注商标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商标进行宣传和销售,从而极易引起消费者认知上的混乱以及品牌的混淆不清;
再者,非法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此外,恶意伪造、私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明知故犯地销售恶意伪造且私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示;
还有,在未获得商标注册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替换原有的注册商标,并将更改之后的商品再度投放至市场之中;
更为严重的是,以恶意手段为他人侵犯商标相关权益之行为提供方便,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最后,造成其他类型的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