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置于狱中者,在其保外就医期间再次涉罪的情况下,应立即加以逮捕,并针对其新犯的罪行做出裁决。
同时,其之前未执行完的刑期与新罪所判罚的刑期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分。
具体而言,身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状态的罪犯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可获得保外就医的批准:
1.患有极度严重病症且预期将在短期内具有生命危险;
2.肢体残疾严重,生活无法自理;
3.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不佳,已经不再具备危害他人与社会的可能性。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者则不得准许保外就医:
1.被判在两年内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2.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罪犯;
3.服刑期间存在自我伤害或自残行为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