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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过来的合同对方盖章了的是否有效

在探讨传真过来且已加盖公章的合同效力问题时,我们必须强调,其有效性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具体构成要素:
首先,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存在并具备合格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合同所代表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靠;
最后,合同的格式与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的道德规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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