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事宜于
离婚过程中的处理原则如下所示:
1.如男方以其自身全部财产支付
购房款项且
不动产登记手续亦仅体现男方本人姓名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被认定为该男方的
个人财产,除非存在其他特别约定,否则在
离婚诉讼中不应予以分隔;
2.倘若男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全部购房费用,然登记于两位
当事人名下,则此种情形应被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
在离婚
纠纷解决过程中,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法院将依法对房产进行分隔;
3.针对在
结婚登记之前购买并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地产,虽然支付房贷时可能使用到共
共同财产,但离婚之时房产所有权依然归属登记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房贷偿还部分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被重新界定,而非仅限于登记者。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资产提出分割请求;
4.男方父母在结婚登记之前为儿子购买的房产,应当视为对他们子女的无偿
赠予,故该房产应被划分为个人财产范畴,除非存在其他特殊约定,在离婚诉讼中不应予以分割;
5.对于夫妻在
婚后财产互动中所购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何一位当事人名下,皆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