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
诉讼期间内,合同尚未得到法院作出终局判决的情况下,需遵循继续履行原则。
然而,若出现如下情形,则
当事人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其义务:
因法律因素或事实因素导致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
所负之债性质决定了不适合进行
强制执行或者实施履行所需成本过高等问题;
以及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要求
债务人履行
合同义务的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
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
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