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对无效婚姻的判定可由当事人或任何具有直接利益相关性的人士发起申请。
其中“当事人”,即被笼统界定为夫妻双方;
而“利害关系人”则包括了与当事人有密切亲情关系和处于基层管理层面的人员。
进一步地,提请裁决婚姻是否无效的申请案例中,以下三种情形将予以具体描述和规定:首先,若以存在重婚行为作为申请理由,那么与重婚当事人有亲密社会联系且属于基层组织成员的人群便拥有了申请权。
再次之,倘若申请问题出现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禁婚亲系之间,那么无疑,年龄尚未达标或亲属于禁婚范围内的申请人就具备了这种权利。
最后,无论是以何种理由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诉,当事人的近亲以及基层组织都同样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