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规定,首先应当分配的财产继承人应享有平等的权益份额;
然而,这种原则并非一成不变,有某些特定的规例要予以考虑。
只要所有继承人都共同商议并达成统一意见,互相体谅心意,那么完全存在不必均等分配这一遗产的可能性。
特别是那些由于生活境遇较为艰辛,且自身缺乏劳作能力的继承人,以及那些曾在赡养被继承人中承担了主要责任,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互相照顾的继承人,更应该得到更多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