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过程中住房面积的计算方式,我们通常以「产权面积」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在房产证上面明确标明了阳台属于该房屋的部分并且得到有关部门许可的,才能将其计入面积之中。
相反,如果房产证并不包含阳台,那么阳台也就不能算作房间面积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阳台下方确实存在其他支撑结构(例如建筑物),那么阳台的下投影面积可以等同于一般的房间面积进行折算;
反之,如果阳台下方为空地、场地或者公共用地,则不再计入面积范畴之内。
但是,如果这个阳台下方的空间呈现出高低不平的状态,似乎可以视为半层的走廊,这种情况下便可以视作半个房间的面积。
至于自建房阳台是否应当纳入拆迁面积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
实际操作中,根据惯例,对于完全封闭的阳台,应当给予全面积的补偿;
而对于半封闭的阳台,则给予一半的面积补偿。
总体而言,阳台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考虑纳入到拆迁面积内。
具体计算过程中,我们则需依照阳台与地面的垂直水平投影面积来确定其最终的数值大小。
然而在农村地区的征地拆迁中,被拆除房屋的实际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的认定,通常以房产权证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房审批文件中的记载为准。
倘若这些记录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除了违法建设之外,需要结合实际状况并参照相关标准做出合理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