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并不尽然如此。
在此向您详细介绍刑诉法关于庭审阶段的规定:
无论法官判定被告人为有罪或无罪,皆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
证言即为证人们就与个案相关事宜的阐述与陈述,尽管它们能够揭示出案件的真实状况,然而我们却不能将所有证人证言视为认定案件的唯一依据。
依据法律条款的规制,特别是审判过程中的证人证言应当满足下列诸多要求:
1.不论公诉一方或是被害人方面提供的证人所作之证言,抑或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均需在庭上接受双方仔细的讯问及当面对质,以便证实彼此所言之真实性。
双方亦有权针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背景展开深入提问,同时质疑证言中可能出现的虚假信息或疑点之处。
2.若欲使证人证言成为判定案件的依据,便需倾听各方向法庭提供的证言,进而在综合对比、相互印证后判断这些证言能否恰当地呈现出案件的实际情况。
3.当证人证言经查证无误时,方可作为定案之依据。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所传达的信息确实可靠,法庭仍会结合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消除其中存在的疑虑,从而最后肯定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