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政策在被施行时,唯一的前提条件即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存在着欺诈行为。
一旦确认经营者存在商品或者服务欺诈行为,应当遵照消费者的恳求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应等于消费者消费商品的价格或是接纳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乘以3倍;
若补偿金额低于500元人民币,则应给予500元人民币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