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支付的伤残津贴,根据法律规定为七个月本人工资总额。
2.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劳动者因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依法享有这两项福利待遇,具体金额依照所在地政府政策而定。
3.残疾赔偿金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乘以二十年再乘以百分比十即可得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