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针对第二次提起的
离婚诉求进行调解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处理涉及婚姻关系的
家庭纠纷时,人
民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遵循调解原则。
同样地,法律并未对
离婚案件的提起次数作出明确的限制,不论被告方是否已提出第一次或第二次
诉讼请求,亦或是在初审阶段或上诉阶段,法院均应在庭审活动开始之前为双方
当事人提供调解和解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