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犯罪的核心要素在于它对以下两个对象造成了明显的损害:
其一,是对于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誉的严重侵犯;
其二,则是被拐卖儿童人身权益的自由权、财产权等全方位的剥夺。
在具体实施环节上,该罪行能够清晰地体现在利用职务之便来妨碍解救行动的进行这一过程中,并进一步对被拐卖儿童的权益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这种法规具有实际操作性及可追溯性,本罪的责任人必须具备特殊身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肩负着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本罪的罪犯需要用坚定的决心来证明他们的犯罪意图,而且这个意图必须是直接的、明确无误的,无法作伪或者逃脱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