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制造和销售虚假低质产品的犯罪行为而言,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如下: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掺杂了其他物质、质量存在问题的材料,或者以虚假的名义将商品混淆于真实产品中,以低档次产品假装高档次产品进行欺诈性销售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超过五万元但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受到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要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两倍之间。
对于销售额达到二十万元而不到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犯罪人会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要支付罚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两倍之间。
当销售额达到了五十万元而不足二百万元时,犯罪人则需面临自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还需要支付罚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两倍之间。
尤其要注意的是,销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的案件,犯罪人可能会被判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罚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两倍之间的责任,或者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