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合同采用书面格式签订时,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签署了姓名、加盖了公章或以拇指指纹盖下确认时,合同才会正式确立生效。
因此,无论是签署姓名、加盖公章还是使用拇指指纹盖下确认,这三种方式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效力。
所以,即便只是签署姓名,只要满足其他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个合同同样能够有效确立。
反之,如果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进行合作协议的签订,但在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使用拇指指纹盖下确认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其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已经实际接收到这些履约内容,那么该合同也将被视为已正式确立并生效。
需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合同成立生效并不需要严格遵守签字与盖章同时存在这一条件,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关于签字、盖章以及使用拇指指纹盖下确认等事项的真实意愿,只要能确定签署的姓名是真实的,那么这个合同便可被赋予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