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开垦的荒地具有合法化的流转权益。
土地流转乃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的一种方式,这里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对于其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环境下的许可转让,即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但同时也允许将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团体。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鼓励农民能够扩大其土地征收经营权(使用权),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比如:
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以及互换等等,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大规模化经营。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流程为:
首先,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审查和备案登记;
接着,通过有效途径发布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
再者,由流转双方自行组织洽谈,达成共识;
之后,流转双方签订正式的合同;
最后,经过全面审核通过后正式发放证件,并且注重资料的妥善处理和归档保存,同时也要时刻关注流转完成后的实际情况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